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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陽山縣小額建設工程交易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的公告
    時間: 2016-06-22 09:02    來源:陽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點擊: - 【字體:

     

     關于《陽山縣小額建設工程交易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的公告

     

    根據《清遠市小額建設工程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清建[2016]33號)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縣實際,在既有工作經驗和成果的基礎上擬定了《陽山縣小額建設工程交易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現定于2016年6月22日至7月21日(共30天),向社會各界廣泛征求意見。對《陽山縣小額建設工程交易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有任何意見和建議,可用以下方式反饋:陽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七樓招標辦,郵編:513100,傳真:0763-7803607。E-mail:961107160@qq.com?;蛑岭姡?763-7803607,聯系人:王少杰。
        附件1:《陽山縣小額建設工程交易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陽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2016年6月20日

     

    陽山縣小額建設工程交易管理實施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和加強小額建設工程管理,依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凡陽山縣行政區(qū)域內使用財政性資金、國有(集體)資金投資的小額建設工程應采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小額建設工程是指單項工程預算造價在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的建設工程。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配套設施工程、專業(yè)分包及勞務分包其預算造價符合上述條件的也適用本辦法??辈?、設計、監(jiān)理等單項服務合同估算價20萬元以下(不含20萬元)的,經批準可由業(yè)主自行委托。工程概算、預算及審核需委托具備資質的工程咨詢公司的,由業(yè)主單位自行委托。

    鄉(xiāng)鎮(zhèn)所屬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在鄉(xiāng)鎮(zhèn)三資信息服務中心進行交易的,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四條  小額建設工程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和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小額建設工程交易由業(yè)主及其行政監(jiān)督部門共同監(jiān)督(具體參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jiān)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00〕34號)。

    第六條  小額建設工程交易應當在陽山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各方當事人應當遵守交易規(guī)則,并接受行政部門的監(jiān)督。

    第二章  交易方式規(guī)定

     

    第七條  小額建設工程采用平均值法確定承包中選人,確定承包中選人辦法:

    (一)、每個承包意向人用信封密封報價函(報價保留兩位小數),由業(yè)主單位、交易中心現場審核,承包意向人代表簽名確認其報價。

    (二)、承包意向人報價高于財政最高限價審核的或報價函大小寫不一致的,一律視為無效報價。

    (三)、計算平均值。方法如下:

    1、有效報價家數小于或等于五個的,直接對有效報價家數的投標報價計算算術平均值確認交易基準價。2、若有效報價家數大于五個的,設 ,其中Int為取整函數,不進行四舍五入。將有效投標報價按由低至高的順序進行排序,去掉排名最靠前的N個承包意向人的報價以及排名最靠后的N個承包意向人的報價之后,再對剩余承包意向人的報價取算術平均值確定為交易基準價。

    (四)、確定承包人。取低于基準價的報價進行排序,推薦最接近交易基準價的為第一候選人,次接近交易基準價的為第二候選人,以此類推。若報價相同時采用現場搖號方式確定。

    (五)參加小額建設工程交易現場人員為:業(yè)主單位代表、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代表、報價單位代表。

    第八條  小額建設工程公告前必須具備以下資料:

    (一)工程設計文件;

    (二)工程造價預算書及陽山縣建筑工程預算成果文件備案表;

    (三)資金來源;

    (四)資金落實證明;

    (五)招投標行政監(jiān)督部門的備案意見表。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適用上述交易方式: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的;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三)建設單位選擇公開招標方式進行交易的;

         (四)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

         (五)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的;

         (六)涉及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他特殊任務的應急工程;

         (七)招標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

         (八)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九)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

     

    第三章  交易程序及相關事項

     

    第十條  承包意向人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地須在廣東省行政區(qū)域內且在清遠市辦理誠信檔案。各行政監(jiān)管部門負責建立相應的小額建設工程企業(yè)庫,各類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地須在廣東省行政區(qū)域內。已入庫名單報交易中心統(tǒng)一匯總及發(fā)布公示。有不良行為記錄或受到行政處罰期間,不予入庫。

    第十一條  小額建設工程交易,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交易登記;

    (二)發(fā)布交易公告,公告由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布,公告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三)接受承包意向人報名并交納保證金;

    (四)現場密封函報價,以平均值法確定承包人;

    (五)交納保證金家數或有效報價家數少于一家時應重新發(fā)布公告,二次失敗的,可由業(yè)主從小額建設工程企業(yè)庫中自行委托承包人;

    (六)交易結果公示3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后無異議的,由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發(fā)出中選通知書;

    (七)業(yè)主單位與中選單位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十二條  業(yè)主單位在發(fā)布交易公告前應將工程的性質、規(guī)模、價格、地點、發(fā)包范圍,承包意向人的資質條件要求等資料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業(yè)主單位提交的項目資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在收到全部資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意見;對條件尚不完善的,應一次性告知需補充的資料信息。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對承包意向人按公告要求進行資格核查。

    第十三條  發(fā)布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工程概況、地點、工期要求、質量標準等;

    (二)工程預算造價;

    (三)交易保證金數額;

    (四)要求承包意向人提交的資質及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  業(yè)主單位與中選人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fā)出中選通知書后5個工作日內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并報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備案

    中選通知書對業(yè)主單位和中選人具有合同效力。發(fā)出中選通知書后,中選人不得放棄中選工程,業(yè)主單位不得改變中選結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與中選人簽訂合同或者向中選人提出附加條件及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

    第十五條 承包意向人應在報名時提交保證金,保證金不得超過項目最高限價的2%,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繳交。保證金由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代收代退。未中選的,保證金在結果公示后5個工作日內由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全額返還。中選單位的保證金,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簽訂后7個工作日內全額返還還。

     

    第四章  監(jiān)督及管理

     

    第十六條  小額建設工程承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行業(yè)行政監(jiān)管部門調查核實,將視情況對中選人列入黑名單,三年內不得參與所有陽山縣小額建設工程項目交易。

    (一)使用串通手段參與交易的;

    (二)意向人成功中選后,放棄中得工程的;

    (三)在規(guī)定時間內不簽訂施工承包合同、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施工合同的;

    (四)未按施工合同約定時間內進場施工;

    (五)無正當理由在施工承包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無法完成工程項目建設,拖延工期;

    (六)發(fā)現違法分包、轉包行為的;

    (七)在履行施工合同約定期間有不良行為記錄或受到行政處罰的。

    第十七條  小額建設工程合同價格、工程結算價格應嚴格按發(fā)包價執(zhí)行,嚴禁擅自擴大建設內容及其投資。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應嚴格控制項目工程的總預算。

    第十八條  承包人承接工程,應當按照行業(yè)管理要求配備相應的工程技術人員和設備,并確保到位,不得擅自更換項目負責人,降低施工設施設備配置標準。

    行業(yè)行政監(jiān)管部門應依法加強現場監(jiān)督,發(fā)現工程管理人員不到位或其他違反質量安全管理規(guī)定等問題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業(yè)主單位、行政主管單位、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鄉(xiāng)鎮(zhèn)三資信息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有違反交易程序、規(guī)則,存在弄虛作假、規(guī)避交易管理的,經監(jiān)督部門調查核實后,給予處分。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由縣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與本實施辦法(試行)有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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